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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