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并按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送达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子公
司)及其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公司信息。公司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并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
适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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