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辞任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新成员
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
(六)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1 次,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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