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长
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
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数
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
全部董事候选人。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和具体操作进行解释和说明,指导其
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
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其所
投出的表决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四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权数 1/2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
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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