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
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
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
况汇总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