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构成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中,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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