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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20:30:09 股吧网页版
蜀道装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对公司及出资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常态化做好风险防控,促进公司提质增效,更好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内部审计的监督保障功能。

第五条 公司风控法务审计中心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经营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出资企业可不设置内审部门,但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审计组织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审计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对公司、各出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对各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有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部门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同等的审计权限。

(二)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查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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