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三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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