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与大股东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股东,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 5%以上的,视同为大股东。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十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一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大股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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