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构建、技术改造(对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等;
(二)股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子公司追加资本金等;
(三)金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证券、基金、信托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四)无形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专利权、专有技术、专营权、场地使用权及商标权等;
(五)其他投资项目(指除上述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突出投资效益与风险防控,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投资规模与投资主体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和人力资源等相适应。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及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收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 万元。
公司购买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及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收的 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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