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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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见证字【2025】第 0013 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达威股份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达威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9 项,分别为:
1、《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达威股份独立董事的 2024 年度述职
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89 号达威股份办公楼 4 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7,772,644 股,占达威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36.04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9,009,717股,占其股份总数的8.596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42 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 46,782,361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44.63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威股份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严建林先生主持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达威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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