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促进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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