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以下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六条第(一)、(四)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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