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8:48:14 股吧网页版
优博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贷款;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宗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加股东的利益;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风险控制全面有效,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涉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该款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且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