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权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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