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就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相关提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战略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委员提议时,应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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