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健全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商议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以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相关内容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以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提示对方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必要时,公司应该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者泄漏相关信息,并承诺在相关信息公告以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以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准以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期限至少为 10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漏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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