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东资料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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