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委员会的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等;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贷款协议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的选任由公司股东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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