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经董事会在独立董事间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提名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委员提议时,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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