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再融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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