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等,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经董事会在独立董事间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
的事项或委员提议时,应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