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湃科技”)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领湃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予以公告。
目录
目录 ...... 3
正文 ...... 4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作废的授权和批准...... 6
三、结论意见...... 6
正文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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