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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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5-1589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9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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