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总裁)会议,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向经理(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一名财务负责人,职务为财务总监,由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领取薪酬;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
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经理(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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