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以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经理的职权、经理人员的责任、经理(总裁)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经理(公司称“总裁”)、副经理(公司称“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助理、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经理、副经理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制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项制度。
第十五条 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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