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持续提升公
司 ESG 表现,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 ESG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掌握 ESG 相关政策,并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
(六)监督并检查公司 ESG 指标管理表现,就提升公司 ESG 表现进行研究
和提出建议;
(七)监督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的编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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