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5-427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高
新区科技六路 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董凡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 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00,386,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51.705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9,271,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89,239,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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