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80270537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7,630,000 股,于 2016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mnijoi Media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 8 号 28 幢;
邮政编码: 210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2,608,05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和罢免。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高品质的影视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多类型的影视作品,满足观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以高标准的文化设施,丰富观众的文化生活。力争达到行业内的一流导向、一流规模、一流效益、一流影响力、一流品牌,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优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电视剧发行。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电影制片;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股) 出资比例(%)
1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53,000,000 90
2 江苏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00,000 1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