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6:45:07 股吧网页版
幸福蓝海: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为便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组织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
务总监 1 名。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项目执行等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三)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四)董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