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实现业务布局、战略协同、取得财务回报等目的所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引入投资者、退出、清算等后续运作行为。此外,投建、购置各类日常经营所需的资产、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应遵循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履行规范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在对应权限范围内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
批。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
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公司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论证或履行其他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与依据。
第八条 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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