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按相关规定需由公司盖章的,必须经公司盖章。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执行董事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字。不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监事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由全体监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属于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利。
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或遵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人事管理,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证券管理部、人事部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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