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否则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