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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39:30 股吧网页版
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公司财务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二)公司根据选聘文件及相关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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