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5、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6、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公司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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