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以及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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