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终止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该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本次终止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7、公司控股股东爱数特系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海市爱数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爱数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协议的条款设置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0、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我们认为该安排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同意公司届时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1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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