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 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或个人。
第四条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开发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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