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的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发生或者拟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前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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