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所有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且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及总经理权限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且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及总经理权限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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