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行为(即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者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二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事行政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6)定期或者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7)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8)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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