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委员中的非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或者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人员的认可。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专人或者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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