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李明之先生、朱凡先生、唐晖先生、杜晓敏先生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以公司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