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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3:06:52 股吧网页版
爱司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李明之先生、朱凡先生、唐晖先生、杜晓敏先生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以公司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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