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重大投资、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内部控制环境
(1)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体系,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依法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并已得到有效运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内部按照职责分别行使各专项职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经营管理框架,为公司的规范运作、长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责、表决程序、召开程序等内容,更加规范和明确了董事会的权限和行使方式。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法设置了规范的人员结构,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其中,审计委员会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并推进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董事会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名独立董事均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起到了必要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职工监事占监事总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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