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12.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233.00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67.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 339.76 万元,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 15,538.20 万元;本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和现金管理取得收益共计 89.22 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累计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和现金管理取得收益2,179.16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1,890.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390.26 万元,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1,5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太平洋证券于 2016年 7 月 15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同太平洋证券于 2021 年 9 月30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 1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65653509669988 3,902,638.44 活期存款
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合 计 - 3,902,638.44 -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
尚未到期的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托银行 产品名称 产品 金额 起息日 到期日 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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