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16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PARTNERSHIP)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1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0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
(一)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2023 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
沅”) 预付货款 3,780.00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 2024 年计提坏账准备 3,760.73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月 31 日,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 2024 年计提坏账准备 800.80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的投资成本为 5,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382.53万元,根据 2023 年 4 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
股比例为 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能鑫储
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以过去五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平均值 6,870.68 万元为基准
使用的百分比:5%
选取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计算结果: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343.53 万元
本期与上期重要性水平计算选取基准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由于仅对“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和“资产减值损失”等个别财务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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