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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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374 号
致: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庆、姚思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如实披露,而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海波重型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刊登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项、备案文件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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