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科学、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即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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