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经其批准的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公司被担保人应提供至少以下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审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公司必须请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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