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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